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05-14浏览次数:1263

为更加科学、规范、准确地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各项资助资金使用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7]38号、苏财教[2007]108号)和《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关于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办法》(学发[2007]60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校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院)学生。

(二)本实施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认定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杜绝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学校认定工作制度和程序,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民主评议与学校评定相结合原则。依据学校的认定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认定原则。

(四)量化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申请认定学生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量化测评和定性评价。

三、认定组织机构

(一)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学院以班级(或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认定评议小组开始开展认定评议工作。

四、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采取对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进行定量分析和对学生在校生活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即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学院综合评价三个方面的诸多影响因素分别赋予不同分值和权重,累加后得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即: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M)=家庭经济测评分(X)×60%+民主评议测评分(Y)×30%+学院综合评价分(Z)×10%。

1、家庭经济测评

各学院可将影响家庭经济的诸多因素作为衡量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测评指标,如:区域经济差异、家庭成员组成和健康状况、经济收入来源和能力、多子女在学、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因素。同时根据各种因素影响家庭经济的程度,将每一项测评指标的不同观测点赋予不同的分值(详见附件1“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学院以此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进行量化测评,得出家庭经济测评分(X),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60%。

2、民主评议测评

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证明材料以及在校生活、学习等综合表现,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的重点包括申请人在校日常消费、生活状况、学习态度、个人品质等方面的情况。民主评议采取无记名在“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民主评议表”(附件2)上打分方式,加权平均后得出民主评议测评分(Y),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30%。

3、学院综合评价

各学院辅导员或班主任在申请学生所在班级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学生进行逐一谈话,了解申请学生的情况并记录在案。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量化测评、民主评议并谈话了解到的情况,对每名申请人的综合情况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在“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附件3)中填写学院综合评价分(Z),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10%。

五、认定标准

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提出以下认定标准:

符合总则第二款所列条件的学生,均可被认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学院在具体组织认定的过程中,可以根据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状况,设置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等3个档次。

(一)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经量化测评,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在70分以上(含),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2、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的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4、家庭无收入(指父母双方均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的重病户学生(指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

6、来自边远民族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

7、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并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8、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家庭的子女。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的认定应结合量化测评结果严格把关,认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学院学生总数的6%。

(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

经量化测评,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上(含),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

1、来自艰苦边远地区的困难家庭子女。

2、父母一方残疾、患重大疾病、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单亲或父母离异且未再婚,且家庭收入低于家庭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4、多子女上学,除学生本人外,有2人以上(含)在接受非义务教育,且家庭收入有限、难以支付在校学习、生活费用。

5、双下岗(指父母均下岗)且未能实现再就业。

6、纯农户(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耕地少,环境恶劣,收成差。

各学院应结合量化测评结果予以认定把关,认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学院学生总数的12%。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在校学生中,除上述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和比较困难学生外,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均可被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各学院应结合量化测评结果(量化测评得分M≥50分)予以认定把关,正式认定的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不超过学院学生总数的7%。

六、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认定前准备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本科生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各学院在每年6月份集中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调查表”发给需要认定的在校学生。在校学生及新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4),不再提交“调查表”。

(二)认定的组织实施

1、每学年开学初,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整个认定工作应在一个月内完成。

2、各学院组织申请学生填写“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调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见附件5)。同时组织学生根据“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对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量化测评。

3、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济情况测评结果以及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在校生活状况、学习态度、个人品质等因素进行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测评结果报学院认定工作组。

4、学院认定工作组汇总、审核学生的申请,并根据学生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结果、民主评议测评结果、学生在校生活状况等因素给出综合评价分。

5、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上述测评结果,计算出申请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M),并根据认定标准审核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而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结束后,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核各学院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生名单和等级,如发现认定不规范或认定结果不公正、不准确,则要求相应学院认定工作组重新认定,学院认定工作组在接到重新认定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并将结果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7、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审核无异议后,形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与各学院共同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三)认定结果的复查与抽查

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学校将安排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可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已享受资助的,视情况追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弄虚作假,骗取困难生资格和学校资助资金;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3、未将所获资助资金用于在校学习、生活的必要支出而随意挥霍浪费、购买高档奢侈品;

4、经常出入校外网吧和娱乐场所,沉迷网络;

5、其他经学校和学院认定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件的情况。

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及时作出调整,并将调整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学发[2007]61号)同时废止。

(二)本实施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