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社会实践活动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05-14浏览次数:2681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3号)精神,进一步调动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积极性,规范社会实践管理,强化社会实践效果,充分发挥社会实践的育人功能,学校将在校大学生社会实践纳入教育教学体系,作为必修课程进行考核,计2个学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  课程对象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全日制的在校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非全日制的在校生自愿参加,但不获得相应学分。

二、  社会实践的内容

理论形势宣讲;社会考察与调研;社会服务;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志愿服务;挂职锻炼;预就业实习等社会实践活动。

三、  社会实践的形式

社会实践的参与形式分为个人实践和团队实践。个人实践可通过对某一地区的某一方面调研或志愿服务、挂职锻炼等途径参与完成;团队实践通过围绕同一实践主题自愿组队,完成社会实践。

四、社会实践的要求

1、要做到“学生有收获、活动有成果、品牌有特色、媒体有声音”,使学生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社会实践以“分级组队、分级投入、统一评比、以奖代投”为原则。

2、本科生在校期间至少参加3次社会实践,其中必须有1次团队实践;研究生在校期间至少参加2次社会实践,其中必须有1次团队实践。

3、每支社会实践团队至少由3人组成,原则上不超过15人。

4、每次社会实践原则上不少于1周,社会实践过程中,应及时整理实践材料(如实践日志、调查报告、媒体宣传资料、实践单位证明等)完成实践调研论文或体会文章,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周内将相关材料上交学院分团委。

五、社会实践成绩考核与学分认定

1、社会实践课程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二周由各学院分团委评定社会实践成绩,并上报校团委汇总、审核。本科生社会实践成绩分三次评定,研究生社会实践成绩分两次评定,以历年社会实践平均成绩为毕业评定成绩。

2、本科生的社会实践毕业成绩于第四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由校团委汇总报送教务处,成绩合格者一次性获得2个学分,此成绩参加第三学年综合测评与奖学金评定。

3、研究生的社会实践毕业成绩于第三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由校团委汇总报送研究生部,成绩合格者一次性获得2个学分,此成绩参加第二学年综合测评与奖学金评定。

4、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社会实践者,必须有充分理由,向院团委提出缓修申请。所耽误的社会实践可自行安排在寒假补上,成绩不按重修计。

5、未按要求上交《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登记表》和社会实践论文(调研报告)的,不能获得当年社会实践成绩;当年社会实践课程不及格者可利用寒假进行重修,重修通过者,当年社会实践课程成绩以重修成绩计。

6、对社会实践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抄袭报告者,一经发现,取消成绩并按学校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毕业前仍不能按规定修满学分的,不予颁发毕业证书。

六、  社会实践减免认定

1、在校本科生个人或所参加的团队获得校级社会实践二等奖励以上的可减免一次社会实践,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可减免两次社会实践;在校研究生个人或所参加的团队获得校级社会实践二等奖励以上的可减免一次社会实践。同一次社会实践获得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项计。

2、个人获得校级志愿服务奖励的可减免一次社会实践,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可减免两次社会实践。

3、为鼓励创新创业实践,个人或所参加的团队获得校级挑战杯科技创新或创业计划大赛二等奖以上的可减免一次社会实践,个人或所参加的团队获得省级以上挑战杯科技创新或创业计划大赛的可减免两次社会实践,同一作品获得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项计。

4、由学校组织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艺术与体育比赛未获奖的可减免一次社会实践,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可减免两次社会实践。

5、个人凭相关获奖证明材料向学院申请减免社会实践任务并评定成绩,获得上述奖励减免社会实践任务的,被减免的学年社会实践成绩评定按照校级奖励85分、省级奖励90分、国家级奖励95分计成绩。

七、组织与领导

1、为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领导,学校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由党委宣传部、教务处、学工处、研究生部、校团委、各学院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校团委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2、各学院应成立以院领导为组长,由院团委书记、系(室)负责人、辅导员等相关同志参加的院领导小组。

八、本办法自2007级学生开始实行,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各院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