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05-14浏览次数:2950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正式注册的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条  处分违纪学生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五条  对违纪应受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述,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管理人员有威胁或打击报复行为者;

(三)在本校已受过处分者。

第六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七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违章用电、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造成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有性骚扰等流氓行为,酗酒滋事,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传播、复制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擅自在学校宿舍里留宿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条  应当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宿舍居住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夜不归宿,每学期累计达到一定次数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2次,给予警告处分;

(二)3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5次,给予记过处分;

(四)7次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在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在人际交往中行为不当,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个人财物,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价值虽不满1000元,但属屡教不改者也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账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责任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斗殴、打架的策划者、肇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吸食毒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一定学时者,给予相应处理:

(一)16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4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2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

第十六条  违反考试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有以下作弊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其他作弊行为。

(三)有以下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4.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十七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蒙骗他人,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从发文之日计算。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满者,学校应视其表现,及时作出按期解除对其留校察看或延长留校察看期的决定。到期未作出延后解除规定的,应视为自动解除。

第二十条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察看,学校对其作结业处理。待其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院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最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以及其他在校生的违纪处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