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暂行)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05-17浏览次数:981

研部发﹝2009﹞2号

    为了建立一支高水平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确保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设置是服务于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这一重要任务。学校依照动态选聘、按需上岗的原则进行设置。
   (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必须有利于构建高水平的学科体系,有利于导师队伍整体年龄、学历和学科结构的优化,有利于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
   (三)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四)一次只能在同一个一级学科下申请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如确有必要跨学科门类或一级学科申请,必须经有关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条  基本要求和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有责任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治学严谨;富有创新精神;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研究生。
   (二)有稳定的研究方向,能独立开设本专业相关的研究生课程。
   (三)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
    1、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1)具有教学科研系列副高职称,具有硕士或以上学历(1960年以前出生的应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首次申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2)近五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申请指导学科专业的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不少于1篇一级期刊学术论文及不少于2篇中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或不少于5篇中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或近5年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排名前3)。
   (3)近五年主持完成或正在主持至少一项省厅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排名第1),或作为主要研究者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排名前3);目前到账科研项目经费(含横向经费)1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和5万元以上(自然科学类)。
    2、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1)具有正高级专业职称,首次申请年龄不超过59周岁。
   (2)近五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申请指导学科专业的国内外期刊上发表不少于2篇SCI(E)或SSCI(E)学术论文,或不少于5篇权威期刊学术论文;不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近五年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申请指导学科专业的国内外期刊上发表不少于3篇SCI(E)或SSCI(E)学术论文,或不少于8篇权威期刊学术论文
   (3)近五年主持完成或正在主持至少一项省部级及以上项目。目前可支配的到账科研项目经费(含横向经费)5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和25万元以上(自然科学类);不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目前可支配的到账科研经费(含横向经费)能够完整培养2位博士研究生。
   (4)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

    
第三条  遴选程序
   (一)申请人应根据本人所从事学科及研究方向,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确定拟指导的学科、专业。
   (二)申请人填写《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申请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简况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原件,向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条件、专业、研究方向进行初审,并对申报的有关原始材料进行核实,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申请人获得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方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
   (四)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导师申请人的材料报送至研究生部,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人材料由研究生部复核后直接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人材料由研究生部寄送校外3位同行博士生导师评审,评审同意结论不少于2名者,申请人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结合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意见及校外专家的评审意见,对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人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申请人获得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经过一周公示,无争议者,由研究生部以通知形式公布申请人为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四条 其它
   (一)学校引进的特殊高层次人才(学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符合前述第二条相关基本要求和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并可先行列入当年的博士生招生目录,但须经下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式评议确认,再增列为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
   (二)在研究生指导教师评审中实行申请人本人及其家属回避制度,不参加校内外评审、会议评议和表决。
   (三)凡申请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有弄虚作假行为者,经核实后取消申请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四)校研究生部教育与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事务。
   (五)申请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评审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六)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研究生部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