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05-17浏览次数:12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对现有的各博士、硕士学科专业可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学校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委员会成员由从事教学、科研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务的专家组成。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甲: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 和 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 和 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 申请 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遴选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十、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通过,即为有效。
    乙:根据工作需要,各学院和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应从学术水平较高,对本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有一定贡献,正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并有成果、能为研究生开课或正在指导研究生课题研究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或讲师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应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有关学位授予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院、系、部已有学位授权学科有 关 博士、硕士、学士等各类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包括政治思想、培养环节和学术水平等),决定是否同意接受申请,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硕士或学士学位的名单; 
    二、规定有 关 博士、硕士、学士等各级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及考试要求,审查其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三、审议推荐本院、系、部已有学位授 权学科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指导教师的有关材料;
    四、推荐本单位候选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本单位候选江苏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江苏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本单位候选 全国优秀 博士学位论文;
    五、审定本院、系、部研究生教育工作中有关的重大问题。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通过,即为有效。

 第三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五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并具有规定的学术水平,其基本要求为:1.在学习和工作中表现良好。2.本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要求,学完学位课程及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3.导师或推荐人认为学位论文质量合格。均可按本工作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是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毕业研究生申请学位时,应向有关院(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课程学习成绩,导师推荐书及整套学位论文答辩材料,学位论文全文和论文详细中英文摘要各一份,由院长(所长)组织审查,提出是否接受申请的意见,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填写审批情况表,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研究生或具有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历者,申请学位时,应向有关学院提交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和论文详细中英文摘要各一份以及由两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务的专家推荐书,推荐人应负责介绍申请人的基础理论水平,专门知识,基本技能,研究能力,外语水平和学习态度,治学精神,并对论文作出学术评语。有关院(所)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博士、硕士学位课程的考试、考查成绩的审查,合格后方能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方可授予学位。
    一、授予博士学位的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础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
   (四)在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五) 能熟练地应用第一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文献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文献资料的初步能力。
     二、授予硕士学位的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文献资料。

第五章 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须满足下述学位课程要求,方可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一、博士学位的考试科目为:
   (一)政治理论课—现代科技革命与马克思主义
   (二)第一外国语 
   (三)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三到四门
    博士生的课程考试,可按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结合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组织实施,其合格标准为:必须学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
    二、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为: 
   (一)政治理论课—自然辩证法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二)第一外国语
   (三)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三到四门 
    硕士生的课程考试,可按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结合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组织实施,其合格标准为:必须学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
    课程考试一门不及格者,可随下一届重新选修,参加同堂同卷考试。成绩仍按正常考试同样记分。
    对非学位授予单位的研究生以及具有同等学历的申请者,应进行学位课程考试(非学位授予单位已组织考试者应提交学位课程考试试卷和各课程考试成绩,审查符合要求的,可予免考)。课程考试合格者,方可举行学位论文答辩。不及格课程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不能举行论文答辩。


第六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对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的选题和成果在理论上或实践上对经济建设有较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论文立论正确、分析严谨,反映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论文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年。
     对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生本人独立完成,应是研究生本人的研究成果(通俗性、泛论性的或综合他人成果的、或翻译性的文章等不认为是研究成果)。
    (二)学位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和国民经济建设方面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三)学位论文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应体现出具有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四)应较好地掌握该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如计算、实验和探测技能或手段),以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五)对学位论文要求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或取得有一定理论或实际意义的科研成果。

     第九条 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题目:能概括本篇论文的中心内容; 
    (二)目录:目录是论文的提纲,即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
    (三)序言与评述:应简述该研究课题的新见解,提出论文的基本论点和所解决的问题,较全面的介绍该课题前人做的工作,并对其有所评述;
    (四)正文:系论文的主体,对其论点要有理论上的论证,或数字分析与比较。对所选用的方法,应论证严谨。引用别人的资料,需引用原著。论文要文字通顺、基本概念清楚,词句精练、条理分明、图表清晰、整齐。
    (五)结论:是整篇论文的归宿。结论必须完整、准确、鲜明。不是罗列研究成果,而是在理论分析、数据处理基础上,经分析、推理、判断、归纳过程中而形成的总观点。
    (六)参考文献:主要参考文献应注明。
    (七)附录:为避免正文过分冗长,公式的详细推导,有关图表,文中使用的主要符号,意义和单位等内容可放入附录,
    (八)摘要:应概述本文的要点和主要结论。分两种:
     1.学位论文前面的中英文摘要。
     2.为便于单独给学科评议组成员和对口单位审查用的详细摘要。这种摘要文字要控制在2000字左右。包括如下内容:
    (1)为什么要研究该课题,其目的和重要性;
    (2)自己独立完成了哪些工作;
    (3)所获得的主要结论及其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第七章 学位论文评阅程序

    第十条 研究生最迟应在答辩前2-3个月提交论文,指导教师应参照本工作细则有关要求,在半个月内审毕论文,若同意提交答辩,应写出对论文的详细学术评语和研究生学习期间的业务鉴定,并征求院(所)、系同意后付印。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聘请七至九位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同行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应有三名博士生导师,有三名校外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
    硕士生论文答辩前1-2个月,选聘两位具有副高或副高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校外专家至少一位。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
    评阅人由院长(所长)会同有关系(教研室、研究室)主任及指导教师协商提出,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研究生部备案。校内评阅人由院(所)聘请,校外评阅人由院(所)联系,校发聘书。

    第十二条 论文评阅人在论文评阅后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送交答辩委员会。论文评阅人应就以下几个方面审查并提出评阅意见。
   (一)论文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二)论文的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三)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
   (四)写作的逻辑性、技巧及其它优缺点;
   (五)是否同意该论文提交答辩,是否达到学术刊物发表水平,是否达到博士、硕士学位水平。
    博士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就论文是否已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是否能进行答辩等提出具体意见。只有当全体评阅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认为论文已达到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的,才能组织答辩。
    若在硕士论文评阅意见中,有一人持否定意见,研究生所在院(所)、系应对否定意见进行具体分析:如系学术水平问题,则申请者应在半年内进行修改,再征得原评阅人同意后组织答辩;如属学术观点或流派的分歧问题,可增聘一评阅人评阅。若该论文有两位评阅人(包括增聘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则本次申请应宣布无效。

第八章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第十三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及其职责:
    1、由院(所)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三名博士生导师,至少应邀请二至三名外单位专家,导师可参加答辩委员会,有表决权,但不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会主席一般 应当由 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名(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导师可参加答辩委员会,有表决权,但不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会主 席由副 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组织答辩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整理与答辩有关的材料。
    2、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公正合理,不降格要求。答辩委员会成员应预先了解论文内容,做好提问准备。答辩时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答辩委员会对是否建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应以不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 
    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应由院(所)安排、落实。申请人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的接待工作,更不得探询答辩时提出哪些问题。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和答辩委员将在答辩会上提出的问题,在答辩之前应对研究生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否则本次答辩无效。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秘书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其组成人员名单。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申请人姓名,专业,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所申请的学位。
   (三)答辩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四)与会者提问,申请人答辩,秘书作详细记录。
   (五)答辩委员会进行评议,由主席宣读导师和评阅人对论文的学术评语、业务鉴定,介绍申请人的学习成绩和现实表现,讨论答辩情况,商定评价论文的标准,对论文写出学术评语及答辩委员会决议。
   (1)论文分通过与不通过。
   (2)论文成绩分合格与不合格二级。
    根据上述要求,对是否建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六)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的表决结果,论文评语 和授予 博士、硕士学位决议书。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七)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过程不少于45分钟,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过程不少于90分钟。

    第十六条 凡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由本人申请,答辩委员会同意,校批准,硕士学位论文可在一年内修改后补行答辩一次,博士学位论文可在两年内修改后补行答辩一次。答辩通过可列入下一年度授予学位。补行答辩仍不通过的,以后不得再补行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如已认为 相当于 博士学位水平,答辩委员会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建议外,还可 向授予 博士学位的单位建议办理 申请 博士学位考试和答辩手续。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如果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第九章 学位的评定和授予

    第十七条 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将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的(经主席签字的)授予硕士学位建议,连同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课程考试成绩单,论文全文及其详细摘要,专家推荐书,论文评阅书,答辩委员会记录和决议书,表决票等有关材料整理后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本工作细则第三、四、五、六各章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全面审核,在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建议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与会者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成员通过,再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位获得者的有关材料由研究生部收集整理归档转存校综合档案室。

    第十八条 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者,可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力量重新审核,若认为确已达到博士、硕士学位标准的,可以作出博士、硕士授予学位的决定;而对于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作出否决的决定。

    第十九条 凡符合本工作细则第三、四、五、六各章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学位申请人均可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时,不能采取通讯投票的方式,必须召开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成员通过。

    第二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位。
    (一)凡业务上不符合本工作细则第三、四、五、六各章有关规定和要求者;
    (二)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者;
    (三)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者;
    (四)在课程考试和撰写论文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且情节严重者;
    (五)学位课程没有修满规定的学分或学位课程成绩中有不及格者。

     第二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暂缓授予学位。
    (一)在课程考试和撰写论文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但尚未作出处理意见者;
    (二)在校期间受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不含记过),考察期未满一年,到毕业时又无显著改正者可在毕业后一年内,经所在单位证明,确有悔改表现者。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由校长颁发。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

    第二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行为等违反学位条例规定时,应予复议,可作出撤销授予其学位的决定,并注销或收回发给本人的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条例有矛盾之处,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办理。


二○○七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