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2015年度免试研究生接收条件、复试及录取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4-09-25浏览次数:1627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2015年推荐免试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工作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制定我院2015年免试硕士研究生接收条件、复试及录取工作实施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接收条件

1、向我院申请免试攻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必须符合教育部文件规定的推荐条件,取得所在学校的“学术型研究生推荐免试资格”。

2、我院“光学工程”学科为学术型一级硕士授权点,原则上申请免试的本科生应获得理学、工学学士学位;接收免试生的硕士专业与推荐免试生的本科专业要对口或基础领域知识一致,同时允许少量相关学科的交叉推荐。“光学工程”硕士点优先接收物理类、电子信息类相关专业的推荐免试研究生。

二、申请程序

    考生向我院申请免试攻读硕士学位,必须取得本科所在学校的“推荐资格”,登陆教育部“全国推免服务系统”填写报考志愿。我院分批次审核申请信息,本着先申请先审核的原则,择优选拔,并由学校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向符合条件的考生发复试通知,之后参加我院组织的复试、面试,经复试合格后完成最后的确认工作。

三、接收名额

    录取的推荐免试生占用我院2015年的硕士招生名额,招收的推免生总数不得超过我校2015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50%,原则上在国家计划内录取。

四、复试办法和程序

1、符合接收条件的推免候选人填写《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15年硕士研究生免试申请表》,在2014年9月30日上午11:30前提交到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院办(尚贤楼X419室,电话:58731031),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国家级外语考试成绩或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3)、本科学习成绩单一份,要求加盖所在学校教务处公章(红章原件);

(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15年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申请表》,外校推荐至我校的学生,须由考生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在《免试申请表》(加盖公章)中说明已经取得本人所在学校的“学术型研究生推荐免试资格”。;

(5)、有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科研成果或获奖证书者,提供复印件一份。

以上材料供接收工作小组进行资格审查。

2、由我院免试研究生接收工作小组审查免试申请人资格和组织学生进行复试,确定本专业拟接收免试生名单。

3、复试

复试主要以面试形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1)本硕士点面试考核组成员由学院领导及研究生导师组成,负责对申请人进行复试考核。

(2)面试主要考察申请人专业基础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的能力,并注重其创新精神、创新能力以及外语水平等方面的考核。面试内容分语言表达能力、知识深广度、思维应变能力、科学研究及创新能力、学术交流能力和外语能力六个方面,面试成绩按百分计。面试题目由一道英语题、一道专业知识题和一道创新题组成,面试题目由面试考核小组确定。

(3)面试时间定于10月8日(周三)下午13:30,面试地点在尚贤楼417会议室,请参加面试的学生提前10分钟到场。面试者按照抽签顺序参加面试,考核组成员当场按照百分制独立完成逐项评分。

面试成绩为参加面试考核的教师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去掉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对已经面试的候选人,根据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硕士点接收名额和候选人志愿等额产生拟推荐免试录取研究生名单。

综合成绩=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成绩的加权(以学分为权重)平均分*0.7+面试成绩*0.3。

面试是免试研究生接收的重要环节,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接收。

4、2014年10月14日,确定拟录取免试生名单,填写《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14年硕士研究生免试复试情况汇总表》,并上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拟录取为我院推荐免试生的考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录取确认

    考核合格的推免生,在接到我校发送的“待录取”通知后,需在规定时间内点击确认“同意录取”、锁定录取状态,否则将取消拟录取资格。在2014年10月20日前未确认待录取的推免生,视为放弃推免生资格。

    拟录取为我校推免生的考生必须参加体检,具体安排另行通知。拟录取的推免生不参加统考生的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但须在“全国推免服务系统”中网上支付报名费。

六、录取后注意事宜

    经公示无异议后,研究生院统一为取得推荐免试资格的学生办理录取手续,上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查。我校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在2015年6月由研究生院统一发放。被接收的推荐免试生占用我校2015年硕士研究生录取名额,不得再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不得再申请出国或就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入学资格。否则,将作为不诚信记录存入该生的个人档案并函告其被录用的院校或用人单位

七、本细则解释权在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

                                                             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