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4-11-19浏览次数:12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光里办法(试行)(研院发〔2014〕24号)精神,我院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基本申请条件、奖励比例与标准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申请:

(一)欠缴学费者;

(二)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不利信息者;

(三)在科学研究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导致损失或者后果严重者;

(四)上一学年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五)未通过中期考核或未按时通过学位论文开题者;

(六)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七)学术行为失范者;

(八)考试作弊者;

(九)其他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者;

(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最高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12000元。

第六条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两个等级。一等学业奖学金覆盖比例不设上限,奖励金额12000元;其余学生均获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金额8000元。

第七条 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三个等级。一等学业奖学金覆盖比例5%,奖励金额12000元;二等学业奖学金覆盖比例35%,奖励金额10000元;三等学业奖学金覆盖比例60%,奖励金额8000元。

第八条 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的学生,自然获得当年一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单独进行评审。一年级研究生获评等级与优秀新生奖学金获评等级一致;二、三年级研究生获评等级与优秀奖学金获评等级一致。

第十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及学校政策允许参评的各类奖助学金。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学校政策统筹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比例、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负责本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组织工作,包括制定评审工作实施计划、审核各培养单位初审名单、公布评审结果等。

第十五条 物理与光点工程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本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院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六条 物理与光电工程许愿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汇总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由学院在本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七条 对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本院公示期内向本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或者对本院评审结果存在异议,可向研究生院提出,由研究生院提请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裁决。

第四章 资金发放

第十八条 研究生院将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名单提交学校财务处,财务处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须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与本院研究生培养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制定相应评审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条  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根据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定结果,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配合研究生院负责本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日常管理工作,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将本院学业奖学金有关备案材料和统计数据均报送研究生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施行。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