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物电院发布时间:2016-06-20浏览次数:107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有效预防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及时、严肃和妥善地处理已发生的各类教学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由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教学工作程序、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主要是指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及课程考核等;本办法所称教学管理涉及负责校级教学管理、学院(部门)教学管理及为本科教学工作提供服务保障的各单位及个人。

第二章  分级

第四条  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及其造成后果的不同,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级别:

1、重大教学事故(Ⅰ级):教学事故的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

2、严重教学事故(Ⅱ级):教学事故的情节和后果较为严重,影响较大。

3、一般教学事故(Ⅲ级):教学事故的情节和后果不良。 

第五条  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四种,各种类别教学事故的具体事由及等级见下列表格。

教学类

序号

事由

级别

1

在教学及其组织管理过程中散布或出现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或行为

2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停课、缺课学时数超过教学计划学时数四分之一/八分之一/八分之一以下1学时及以上;擅自缩短教学计划学时数超过四分之一/八分之一/八分之一以下1学时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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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实验技术人员未准备实验/未按要求准备实验,导致实验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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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在教学、实验或实践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受到较重伤害或较大财产损失/受到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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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与答辩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进行且重要环节缺失,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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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教师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7

不按教学大纲要求布置作业或整学期不批改作业和实验报告/批改量少于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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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教师上课期间无故离开5分钟及以上/5分钟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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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教师上课期间无故长时间打电话或翻看手机5分钟及以上/5分钟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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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私自请无主讲资格的教师代课或私自请有主讲资格的教师代课但课时超过总学时五分之一/擅自变更课程表安排的上课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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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教师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5分钟及以上/5分钟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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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教师强制学生购买非学校指定的教学参考资料/私自向学生推销或暗示学生购买非学校指定的教学参考资料,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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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讲授与课程教学无关的内容,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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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过度宣扬自己,严重贬低他人

15

因课堂教学管理不善,造成课堂教学秩序混乱,影响正常教学

16

课程教学进度过快、过慢,与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不符程度达二分之一/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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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教师课堂教学连续播放与教学内容关系不密切的视频超过20分钟/连续播放与教学内容相关的视频时间超过30分钟,且没有进行充分点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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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教学任务和履行岗位职责,影响教学工作安排

19

教师单节课中讲述与课程教学无关的内容10分钟以上/3-1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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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与成绩管理类

序号

事由

级别

1

上报虚假成绩或成绩报出后弄虚作假,随意更改成绩

2

任课教师及其他人员考前(包括答疑辅导)故意/失误泄露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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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同一门课程连续三次考试用卷内容完全相同/雷同(60%以上相同),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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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监考教师无正当理由监考未到,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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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监考教师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或长时间打电话和看手机,造成严重影响/造成影响/未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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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监考教师听任学生作弊/发现并制止学生作弊,且有作弊证据但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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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试题存在严重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8

考试结束收回的试卷和答题册份数与实到考生数不相符,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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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考试时间和地点,造成不良后果

10

考试成绩上报后因批改或合分失误,需更改5名以上(含5名)/3-5名学生成绩;或两个自然班及以上需要更改5%及以上/3%-5%学生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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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监考教师未按规定清场或清场不彻底,或未向学生宣布考试纪律,造成不良后果

12

无正当理由,教师不按规定时间提交学生成绩,造成不良后果

13

监考教师无故迟到、早退5分钟及以上/5分钟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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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考试档案不按规定提交或整改/整改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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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监考教师请研究生、本科生代监考,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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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管理类

序号

事由

级别

1

有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

2

学院、其他单位或辅导员因集体活动批准多名学生请假,应事先报告教务处和任课教师,因特殊情况来不及报告和通知的,事后应及时报告和说明。没有事先报告教务处并通知任课教师,事后也不做出报告和说明的,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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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关部门或个人对所发生的教学事故有意隐瞒/失察不报,造成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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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下发放假、全校性教学调度或考试通知内容不当或不按时下发,导致教学秩序混乱,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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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未按时准确上报学生注册情况、毕业生信息或对下级上报的信息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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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上报学生申请学位信息出现严重错误(姓名、专业、年限、学生类别等),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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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教学和实验档案管理混乱(含试卷保存、成绩管理、实验室登记和记录、实验报告等),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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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或决定不准确,造成严重影响/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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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因安排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致使课程停上或考试改期/10分钟内未能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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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报送或订购必修课教材,导致学生开课一周内未拿到教材,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教学保障类

序号

事由

级别

1

非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校内班车晚发车15分钟以上或取消班车,严重影响教师按时上课

2

管理不善,教学设备丢失,严重影响/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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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未经教务处同意, 占用教室导致课程无法进行/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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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因校内各种原因造成停电、停水而导致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中断,有关责任人未能在10分钟内响应,进行现场处理;或计划停水、停电而未事先通知而导致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中断,严重影响/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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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值班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且超过5分钟,或未按时打铃且超过5分钟严重影响/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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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无正当理由,教学设备维修不到位,严重影响/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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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凡本章未详尽列举的其他违反教学工作程序、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受到影响、产生不良后果的情况,可以根据具体情节、后果的严重程度比照本章规定进行相应教学事故认定。

第三章  认定

第七条  为加强对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人事的副校长任副组长,监察、教务、人事、教师教学发展及部分教学学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员的“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学事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认定后的教学事故进行处理;成立由分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人事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监察处、相关教学学院等单位领导和教学督导组长任组员的“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负责教学事故等级认定和处理意见建议工作。

鼓励学院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委员会”,对学院教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照此办法进行内部认定和处理,以加强院内教学管理,提高学院教学质量。

第八条  教学事故按以下程序认定:

1、出现教学事故相应情况,发现人或知情人等有关人员应及时将主要事实如实向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务处提交书面报告。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务处根据发现人、知情人等有关人员的报告将责任人姓名、所在单位及教学事故主要内容等填入《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学事故核查认定意见书》,并在3日内组织人员对报告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后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领导/教务处领导签发,于3个工作日内送达责任人,与责任人进行核实。

2、责任人接到《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学事故核查认定意见书》后,应在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学事故核查认定意见书》所列举的教学事故主要事实,填写本人意见,并交给所在单位办公室,经分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上报教务处教学质量评价科。责任人拒绝填写意见的,视为责任人放弃陈述权利。

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核事实、认定意见和责任人陈述意见,根据教学事故的主要事实,对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作出教学事故等级认定意见和处理建议

第九条  发生教学异常情况,责任人或相关单位不主动向所在单位和教学主管部门汇报,或不积极采取(或配合采取)减少损失和影响的补救措施,或不配合调查处理,应参照提高事故等级认定。

第四章  处理

第十条  教学事故级别认定后,教务处根据“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的审查结论将《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学事故核查认定意见书》提交“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学事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学事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教学事故责任人作出处理意见。《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由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送达教学事故责任人。

第十一条  各级教学事故分别执行不同的处理。

1、发生一次一般教学事故(Ⅲ级)的责任人,取消当年年终考核参评“优秀”的资格;一年内发生的第二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Ⅱ级),对事故责任人按严重教学事故(Ⅱ级)处理。

2、发生一次严重教学事故(Ⅱ级)的责任人,取消当年年终考核参评“优秀”的资格,取消一年内参加学校各种与教学相关奖励的评审资格,教学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别技术职务,并视情况扣除1-3个月的岗位津贴。一年内发生的第二次严重教学事故视为重大教学事故(Ⅰ级),对事故责任人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Ⅰ级)。发生一次严重教学事故(Ⅱ级)的事故单位,如因事故单位工作不到位的原因,取消当年年终考核参评“优秀”的资格。

3、发生一次重大教学事故(Ⅰ级)的责任人,当年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等级,教学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别技术职务,视情节给予事故责任人行政警告及以上处理,扣除4-6个月的岗位津贴;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将对事故责任人施以停课、转岗、缓聘、解聘或开除处理。发生一次重大教学事故(Ⅰ级)的事故单位,如因事故单位工作不到位的原因,当年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等级。

第十二条  所有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结果均要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所有教学事故处理结果均要在人事处和教务处备案,归入事故责任人业务档案,并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聘、津贴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申诉和复议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由纪检、教务、人事、工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教代会和教学督导代表任组员的“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学事故申诉复议委员会”,负责申诉调查和形成申诉复议意见。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存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5-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事故申诉复议委员会书面提交《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申诉书》,无故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六条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学事故申诉复议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接到的申诉内容进行复核、审议,做出复议意见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者本人,同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终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教学工作。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2005]16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