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05-14浏览次数:5678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和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向所属学院书面请假,并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备案,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健康复查和资格复查。全部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综合门诊部或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其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不宜在校学习,但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属学院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批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时间计入弹性学习年限内。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后,应在下一年新生入学报到前两周提出入学申请,由校综合门诊部或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达到入学标准,经学校学生工作处审批后,按当年新生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可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不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活动,不能使用学校教学资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二、考勤、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并报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备案;一周以上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并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备案。上述审批材料均留学生所属学院备查。学生外出进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活动期间,请假由指导教师批准。学生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请假手续;或因不遵守校纪、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而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一切责任由学生自负。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核成绩以百分制或者A(优)、B(良)、C(中)、D(及格)、E(不及格)五级制记分制记载,获得60分及以上或D(及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并根据成绩确定绩点(详见《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课程学分、绩点、成绩记入学生学业成绩表。

第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程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病或生理缺陷确实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应在开学两周内由本人提出申请,校综合门诊部证明,经所属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和体育部同意,允许其上保健体育课,其考核成绩作为体育课程成绩。

第九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补考一次。无论何故,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必修课需参加重新学习(详见《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选修课可另选其他课程,也可重新学习。课程考核合格,也可以申请重新学习。

第十条  学生学业成绩表的课程成绩取下列成绩的最高成绩:首次考核成绩、补考成绩÷2+30(折算后成绩高于70分者按70分计,五级制成绩降一级记载并最高记为中)、历次重新学习成绩。

第十一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的1/3,或被抽查旷课3次,或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3次者不得参加考试,必须参加重新学习。

第十二条  学生学有余力者,可按学校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或选修本专业培养方案中高年级的课程。

第十三条  学生考试时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详见《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考试纪律规定》)。学生考试违纪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注明“作弊”或“违纪”字样,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详见《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三、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弹性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八年(休学等均计在内);且学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因病经校综合门诊部或指定医院诊断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申请须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本人提出(因病休学除外),休学期一般为一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向学校申请复学,提交复学申请书,审查通过后方可缴费注册。因病休学的学生办理复学手续时,须提交校综合门诊部或指定医院出具的达到健康标准的证明。休学期间有违法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复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学籍。

第十七条  休学学生复学时,进入休学前所学专业学习,并根据其休学前修读课程的情况确定复学就读的年级,按复学就读年级的培养方案进行学习。

第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四、学业预警、留级、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九条  每学期开学后学生所属学院根据学生学习情况,按黄色、橙色和红色三个等级对学生进行学业预警(修满足够学分者除外)。

黄色预警(有下列情况之一):

1、上一学期有一门必修课补考后仍不及格;

2、上一学期所获学分<15.0;

3、必修课累计不及格门数≥3。

橙色预警(有下列情况之一):

1、上一学期有二门必修课补考后仍不及格;

2、上一学期所获学分<12.0;

3、必修课累计不及格门数≥5。

红色预警(有下列情况之一):

1、上一学期有三门必修课补考后仍不及格;

2、上一学期所获学分<10.0;

3、必修课累计不及格门数≥8;

4、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2.0。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留级:

1、一年级结束所获学分<30.0或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核心课程累计不及格门数≥3;

2、二年级结束所获学分<70.0或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核心课程累计不及格门数≥4;

3、三年级结束所获学分<120.0或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核心课程累计不及格门数≥5。

必须留级者,由所属学院通知学生办理相关手续,按其入学时登记地址通知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虽未达到必须留级所规定的标准,但无法跟原年级正常学习者,可自愿申请留级,自愿留级的需由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提交书面申请或书面同意意见。

留级的学生按留入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学习并确定毕业资格。留级的学生在完成留入年级学习任务以及以往所缺课程的基础上,经所属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查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修读原年级课程。原年级课程修完者可跳回原年级,并按原年级培养方案确定毕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在四年标准学制结束时,未取得结业或毕业资格,又不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不得超过弹性学习年限的上限,且在校实际学习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原年级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条件确定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如延长学习年限前已留级者,按留入年级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条件确定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

五、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退学:

1、学生学业成绩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1)一年级结束获得的学分<20.0;

       (2)二年级结束获得的学分<60.0;

       (3)三年级结束获得的学分<110.0。

2、连续两年达到留级标准者;

3、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有关手续者;

4、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且未达结业标准者;

    5、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6、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7、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8、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9、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属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需由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提交书面申请或书面同意意见,经学院审核,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复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退学学生的学籍异动由教务处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退学后有关事宜的处理:

1、学生收到退学决定书或者学生申请退学被批准后一周内,必须办完手续离校;

2、诊断为精神病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的学生,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其学习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发给肄业证书;

4、档案、户口退回其原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六、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按下列规定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1、未受纪律处分,有转专业意向,希望通过选拔转专业;

2、确有某专业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3、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即无法继续学习的。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转专业。下一批次录取的学生不能转入上一批次。

(二)学生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处理:

1、选拔转专业

学院公布各专业接收学生人数(不超过专业实际人数的10%,四舍五入)、条件、考核办法。

学生向所属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由所属学院进行综合评定,按不超过本专业实际人数20%的比例确定同意转出学生名单,获准转出的学生向拟转入专业所属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

接收学院组织考核,确定转入学生名单并上网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并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2、特长转专业 

学生凭获奖证书、高水平论文、学术科研成果或相关专业两名教授推荐等证明材料在第二学年开学第一周提交转专业申请,经所属学院、转入学院同意,由教务处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3、特殊原因转专业

须提出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署名的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属学院确认,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转专业,转入何专业由教务处协调确定。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的学生,根据所学基础决定是否转入下一年级学习或跟同年级学习,但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修读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同名称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所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层次要求的,已取得的学分无效,必须补修;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其他课程学分可记为选修课学分。

学校根据人才需求的变化情况,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如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 入学不满一学期的;

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 应予退学的;

5、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  要求转入其它院校且符合转学条件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属学院同意,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同意后,商转入学校,经两校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七、毕业和结业

第三十一条  毕业

1、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学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获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根据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毕业证书。

2、学生提前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经学院审定,允许提前做毕业设计(论文),可提前毕业离校。提前毕业学生的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时间进行。

3、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校学位委员会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结业

1、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且取得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90%以上,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2、凡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可以在弹性学习年限的最长期限内向学校申请参加一次不及格课程的换证考试(每年10月份向学校申请,11月份参加考试),换证考试通过课程的成绩以60分记入学生学业成绩表。达到毕业要求后,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过弹性学习最长年限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八、本条例从2009级学生开始实施。

九、本条例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