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十佳教师”评选办法

发布者:物电院发布时间:2012-05-18浏览次数:227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弘扬为人师表、教风严谨、教学精湛的师德风范,发挥优秀教师的模范带头作用,激励教师课堂教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学校举办“十佳教师”评选活动。

第二条 “十佳教师”每年评选一次,每次10人。学校对获奖教师授予荣誉证书,并颁发奖金。

 

第二章  评选条件、内容与标准

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参加评选: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治学严谨,教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教学工作认真,教学效果好,教改成果突出,有5年高校教学经历;

3. 评选学期独立承担普通本科生的教学工作,评选前两个学期的普通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含实验教学)不低于所在学院(部)的普通本科平均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评选内容与标准:

1.学生评教(指标权重20%):按评选前两个学期的平均分计入总分;

2.督导评教(指标权重20%):按评选前两个学期的平均分计入总分,没有督导评教数据的按参评教师已有平均分计;

3.同行评教(指标权重20%):按评选前两个学期的平均分计入总分;

4.公开课评价(指标权重40%):根据第四条1、2、3和第五条、第六条的合计分对参评教师进行排序,前15名教师参加教务处组织的公开课,由专家评审组进行评价,公开课的内容应是教师该学期正在讲授的课程内容,公开课的平均分(去最高最低)计入总分。专家评审组应不少于7人(正高不少于4人,副高不少于3人)。

第五条网上评价加分。每个教师和学生凭借一卡通号登陆评价网页,观看教师的材料,推荐自己喜爱的教师。教务处按时汇总网上推荐信息,根据推荐频次给予一定的加分:1-3名的加10分,4-6名加8分,7-10名加5分,11-15名加3分,其余不加分。

第六条参评教师在评选前两个学期具有下列情况的,给予每项4分的加分,同类项目只计一次,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1.指导学生获得学科竞赛省级二等及以上奖励;

2.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获得省级二等及以上奖励;

3.指导学生获得发明专利;

4.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5.编著正式出版教材(以封面名字为准);

6.获得校级教学优秀奖。

第七条参评教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当年评选资格:

1.近两年来发生过教学事故,或受过其它党纪、政纪处分;

2.前两个学期随意调停课或请人代课,或不按照规定时间上下课;

3.前两个学期请假总天数14天以上;

4.前两个学期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被抽查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级;

5.前两个学期的试卷抽查被评为“中”及以下等级;

6.前两个学期学生评教平均分排名位于所在学院(部)的后60%;

7. 没能按时参加公开课环节。

第八条根据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计算参加公开课教师的总分,依据总分排序,取前10名作为拟获奖教师。

 

第三章  评选组织

第九条每个学院(部)以推荐或自荐方式组织初选,按教师总人数推荐2-4名参评教师:40人(含)以下的推荐2人,40-60(含)人的推荐3人,超过60人的推荐4人。学院(部)没能按时提交参评材料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条教务处具体组织评选活动,根据评选通知按时接受学院(部)推荐材料,及时审查推荐教师的参评资格,做好公开课的组织和资料汇总工作。参评教师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再补换。

第十一条公开课一般20分钟,专家评审组现场评分并予点评。公开课录像在校园网上发布,供师生观摩。

第十二条拟获奖教师在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公布。

第十三条学校奖励每位获奖教师1万元。如果该教师连续两次获奖,则第二次奖励1.5万元,连续三次及以上获奖,则每次奖励3万元。个人所得税自理。

第十四条评选活动接受学校纪委、监审处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学院(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评选细则和匹配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授课竞赛实施办法》(教发[2010]22号)同时作废。

附件: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十佳教师”申报表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