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校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1-02-26浏览次数:7970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和提高,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学校奖学金是指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面发展的优秀普通本科学生的专项奖学金。

二、评定标准

学校奖学金分为校长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四个等级,其比例(凡计算百分率均以四舍五入计)、金额是:

(一)校长奖学金:非毕业班获奖学生每人每学年10000元,占参评学生总数的0.3%左右。毕业班学生不评定校长奖学金。

(二)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800元,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5%。

(三)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元,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5%。

(四)三等奖学金:非毕业班获奖学生每人每学年300元,不超过非毕业班学生总数的15%,毕业班学生不评定三等奖学金。

三、评定条件

(一)参加学校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模范遵守和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科技活动,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4.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身心健康,体质测试成绩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免测学生除外);

6.评定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名列同一年级同一专业60%之前;

7.毕业班学生需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中期检查中获得良好及以上等级。

(二)凡评定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评奖资格:

1.未注册;

2.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或留校察看未解除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正在调查处理之中;

3.必修课程有不及格科目;

4.平均学分绩点<2.0;

5.评定学年所获得学分<40学分(已修满足够学分者除外)

四、评定办法及有关要求

(一)学校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同时进行,每年的9月~10月评定上一学年学校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可与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兼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二)评定学校奖学金时,按必修课程平均学分成绩与选修课程折算成绩之和,在同一年级同一专业的排名情况,评比决定学生获奖学金的等级(其中校长奖学金实行差额评定)。其中,选修课程折算成绩计算方法为:每通过一门加0.005×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

(三)各学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初评名单在上报学生工作处以前,应事先在学院公示,充分征求师生意见。

五、其它

(一)评定奖学金依据的成绩以教务处认定的首次考核成绩为准(其中毕业班学生评定奖学金时依据的学习成绩为评比当年的5月10日前教务处认定的首次考核成绩),考核成绩若为非百分制则折算成百分制,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的,则分别换算为95、85、75、65和50分。

(二)转专业的学生在评定学年所在学院参加奖学金评比。

(三)高水平运动员和部分少数民族学生的选课和成绩计算按教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四)毕业班在毕业前评定最后一学年的奖学金。

(五)学校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奖学金证书”。

(六)学生领取的奖学金不能用于诸如请客吃饭、抽烟酗酒等,违者将追回所获奖学金和“奖学金证书”,同时不能参与下一学年奖学金的评定。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5级学生起开始施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